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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推进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
2017-10-14 12:23 作者:徐昕 来源:安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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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顺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扶贫办联合下发《安顺市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城乡大病保险的制度衔接,确保到2018年,实现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两项制度在对象范围、支付政策、经办服务、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两项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的功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形成保障合力。

  《方案》提出,各县(区、管委会)要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政策,确保困难群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积极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合理认定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救助对象,实行县域内困难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规范医疗费用结算程序。

  《方案》规定,对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5元标准予以资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除上述人群外的其余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脱贫攻坚规划整合相关资金予以资助。

  《方案》明确,医疗救助对象患重特大疾病就医产生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用,先按基本住院救助比例予以救助,对超过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且尚未实施救助的部分,再按救助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给予救助,但最高救助比例不超过100%。 此外,《方案》还规定了县域内困难群众住院先诊疗后付费,依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等困难群众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医保证(卡)、有效身份证件和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人员等相关证明证件办理住院手续,医疗机构审核患者参合或救助身份并与其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后,患者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  (来源 安顺日报  作者 徐昕)

 编辑:陈泽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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