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 务川自治县检察院于2017年1月5日提起公诉的蔡某某盗窃(未遂)案,法院经开庭审理,以蔡某某犯盗窃罪(未遂),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罚金一千元。
2016年11月22日14时许,蔡某某在务川自治县街上欲实施盗窃,当其行至都濡镇龙洞街丁某某家四楼出租屋处时,见谢某某所承租的房屋内无人,便撬门进入,刚将门关上,便被下班回家的谢某某发现。谢某某问明情况后,立即打电话给丈夫,丈夫回家后立即打电话报警,警察到后将蔡某某带走。期间,蔡某某未逃离现场。
检察官提醒:入户盗窃,即使未盗得财物,也构成犯罪。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定罪入刑以来,本案系首例因入户盗窃且未遂而判刑的案件。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春节临近,望大家看护好自己的财物。同时告诫行窃者,莫以身试法。(焦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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