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 近日,由绥阳县检察院审查提起公诉,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发生在该县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开庭审理。
经法庭审理查明:该案被告人罗某某为谋取个人利益,从网上购买了作弊器材,在2016年4、5月一天,罗某某与遵义新蒲驾校的某负责人商定,该驾校如果有驾驶资格证科目一考试通不过的学员,可以介绍罗某某由其包考过,每名学员收取费用2000元。后该驾校工作人员介绍多名学员给罗某某考试,罗某某从中获利1万余元。
2016年8月30日,罗某某先后在科目一考试学员冉某某、方某某身上安装了摄像头、信号发射器、接收器、耳机等作弊器材,让冉某某、方某某在参加考试时,使用摄像头传出考题由罗某某接收并做好考题答案,用语音传送给冉某某、方某某答题。学员冉某某采用此方式通过了科目一考试;学员方某某在参加科目一考试过程中以此方式作弊时,被监考民警当场查获。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中,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并帮助作弊,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罗某某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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