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 近日,务川消费者徐先生从县城某副食店经营者手中顺利地拿到了500元赔偿款,这是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后,务川自治县首例消费者根据法律规定、获得金额不足500元为500元赔偿款的案例。
10月8日,务川自治县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消费者徐某投诉,称其在某副食店购买绿豆饼1盒共计5元。回家拆开后发现购买的绿豆饼已变质发霉,要求赔偿。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确定消费者所述情况属实,立即找来经营者,对双方进行协商调解。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退还购货款并给予消费者500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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