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 近日,由务川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田某某、刘某某寻衅滋事一案,务川县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酒吧、迪厅、舞厅、KTV、网吧等娱乐场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的禁止令。这是务川县检察院首起建议法院在适用缓刑的条件下对二被告人适用禁止令的量刑建议案件。
本案中,二被告人均有吸毒前科,经常出入酒吧等娱乐场所,该案的发生时二人在务川县都濡镇某酒吧内玩耍,因胡某某、余某某(均已判决)在该酒吧与他人因琐事发生打架,二被告人见状遂帮助胡某某、余某某与对方打架,期间前后共发生打架斗殴四次,造成该酒吧严重混乱、两人轻微伤,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检察官说法:“禁止令”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项内容,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法院作出判决的同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或接触特定人员。禁止令的本质是法律义务,如果罪犯拒不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犯罪分子而言,禁止令不仅可以防止其再次接触犯罪诱因,避免重复犯罪的出现,而且形成了一道有效的“隔离墙”,带上了“紧箍咒”,督促其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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