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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撕毁法院封条 男子被司法拘留15日
2016-03-31 15:08 作者:王秦龙 来源:遵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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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冯某欠债不还,桐梓县法院查封了涉案人位于县城的一间门面。不料前段时间有人私自撕毁法院封条,并对门面进行装修,当地法院接到举报,以其行为严重妨碍司法强制执行,依法拘留15日。

  据悉,2015年3月,桐梓男子冯某因欠杨某等人的债,被对方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对冯某所有的房产申请了诉讼保全,限令其按期归还欠款。因冯某未履行判决,同年6月,该案转入执行程序,为了防止冯某私自转移财产,执行法官依法将冯某位于县城的一间门面查封,并打算采取评估拍卖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补偿。

  今年3月8日中午,执行法官接到申请人举报,称被查封的门面正在被其他人装修,执行法官赶到现场,发现装修人离去,门面卷帘门紧锁,无人在现场,执行人员当即在门上张贴封条予以查封。一个多小时后,法院再次接到举报,称封条已经被人撕毁了,执行法官立刻赶赴现场,发现封条果然被人撕毁,而门面大门依旧紧锁。再次贴好封条后,执行法官向围观群众宣传撕毁法院封条是一种恶劣的妨碍执行公务行为。离开后一个多小时,执行法官再次接到群众举报,封条又被撕毁,举报者还提供了撕毁封条的人的车牌号码。执行法官通过车牌号信息查询,找到一个叫简某的男子,在事实面前,简某承认是自己撕了法院的封条,原因是该门面被他租下。

  据悉,简某擅自撕毁法院张贴的封条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当地法院依法决定对简某处以15天司法拘留。

  据相关法律人士介绍,法院封条是司法工作中的一项强制措施,具有公示和权力限制的作用。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属于执法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是单位行为,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陈泽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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